寿光日报 2021年02月23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A04版:专版

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职工。

所需材料: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被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损失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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