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4年07月26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02版:新闻

100余万菜款终于回来了

法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北方蔬菜报记者侯庆强 寿光市人民法院燕华报道

本是友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买方却无故拖欠蔬菜款达100余万元,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了困难。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寻求解决。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蔬菜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案,法院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抽丝剥茧,依法调查审理,查明了事实真相,还了被告的公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某支付原告寿光市某苑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苑菜业公司)货款1030000元及利息。

某苑菜业公司诉称:自2018年起,被告魏某某从原告某苑菜业公司处购买蔬菜,双方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被告业务人员以微信或电话向原告下订单,原告向其发货,双方依据发车结算表核对发货数量及货款总价。经核对,截至2019年7月21日被告共欠货款1668710元,后被告仅偿还一部分(含用案外人刘某某的债务抵顶),至今被告仍欠1030000元未偿还。

魏某某辩称:原告某苑菜业公司主张的1030000元货款中,一是没有扣减魏某某已经用国外车辆抵顶的207600元货款;二是没有扣减腐烂变质蔬菜的货值。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某苑菜业公司共计向魏某某发运23车蔬菜,每车蔬菜重量均为数十吨以上,交付地点为满洲里,大量的蔬菜通过汽运从山东寿光运输至满洲里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损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8日期间,被告魏某某共计从原告某苑菜业公司处购买蔬菜23车,每次交易原告均制作发车结算表,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被告所雇用人员程某某。发车结算表中载明的买方姓名均为“魏某某”,买方指定收货人均为“程某某”,同时载明了货物名称、重量、单价、金额、累计欠款金额及运输车辆信息等内容。截至2019年7月21日,被告魏某某共欠原告某苑菜业公司货款1668710元,后被告魏某某支付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某苑菜业公司货款1030000元未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光市某苑菜业公司货款1030000元及利息。

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建议,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当遭遇此类纠纷时,正确的处理方式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影响着商业信誉和未来发展。

当发现买卖合同出现问题时,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决策和行动。同时,立即着手收集与纠纷相关的所有据,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往来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交货凭证、付款凭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清晰还原交易过程,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仔细审查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关注合同的生效条件、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如果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则应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纠纷初期,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与对方进行坦诚的沟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关切,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如果协商成功,可以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律师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能够表明解决纠纷的决心,并对对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警示。同时,律师函也可以作为后续诉讼或仲裁的证据之一。

经过多方努力,如果仍无法解决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

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要保持冷静,依法维权,才能够更有效地处理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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