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4年11月29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14版:监督

明知农药过期仍网卖属违法

河北省公布部分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曲周县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6月12日,曲周县综合执法局接到电话举报,称2024年5月20日在某网店购买*螨腈500ml装农药为过期产品。该网店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曲周县某农资经销处。经查,当事人明知该批农药已经过期,委托某农资店向新疆发货。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9735元,违法所得479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标准》,曲周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79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螨腈农药20瓶,处以货值金额3.9倍193966.50元的罚款。

元氏县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4年4月10日,元氏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发来的《案件线索告知函》,涉及辖区内某公司生产卫生用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开始非法生产防虫防蛀农药产品26件,货值金额1800元,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河北、北京等地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没收生产的35袋卫生用药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机器1台,罚款6万元,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孟村回族自治县陈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等

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藁城区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

2024年7月17日,藁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山西省长子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某生物公司授权使用肥料登记证号,便委托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该生物公司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并提供包装袋。2023年10月至2024年以来,共生产肥料51吨、货值金额24180元,销售收入27780元,无剩余肥料产品。当事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藁城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780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定兴县某农资经销处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雄安新区容城县某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4月15日,容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雄安新区12345举报热线转来“容城县某地售卖假兽药”的举报。经立案调查,举报发货地址为假地址。在多方协调调查下,查明当事人利用网络销售兽药,2024年2月至案发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其库房,发现未售出兽药475盒,已售兽药违法所得2086.40元,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63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容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活动,没收经营的兽药475盒,没收违法所得2086.40元,并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18965.40元。该案为雄安新区首起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兽药案,在网络销售无实际经营场所、隐蔽销售商品情况下,执法人员快速出击、用时6小时找到了当事人的库房,查清了违法事实,对打击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滦县某农资种子经销处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12月25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核查河北省202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指出某农资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劣种子。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种子,经检测纯度为94.0%,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玉米种子属于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15000元。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关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法行为,是农业执法部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职责,是执法护农的生动体现。该案件发生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段,执法机构及时介入、迅速立案调查,防止了劣种子的扩散。

衡水市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6月4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举报,称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产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蚊香液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企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涉案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

政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蚊香液农药产品5921瓶,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罚款13000元。此案涉及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在执法实践中很有代表性。按照规定,委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近年来,卫生用农药投诉举报案件呈多发态势,卫生类农药遍布范围广,在零售超市、门店、电商平台多有销售。该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涉卫生类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高,震慑效果明显,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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