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4年12月06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14版:监督

谁在明目张胆使用国家禁止农药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部分典型案例

1.银川市金凤区秦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金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蔬菜种植户秦某某将种植的874公斤芹菜送到银川新华百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经该公司专人验货、收货和速检,符合要求后入库。配送30公斤至榆林市榆林物美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榆林南门分店。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在该批芹菜中检测出甲拌磷,溯源种植生产地为银川市金凤区。经立案查明,上述问题线索属实,经秦某某确认违法所得共21元。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永宁县毛某某销售农残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12日,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生产上市的豇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测,该批次豇豆样品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当事人表示认可检测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毛某某2024年6月12日生产与上述抽检同批次上市的豇豆产品共计50千克,用于监督抽检3千克,剩余豇豆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0元,因检测结果出具时间距抽检时间较长,该批次豇豆无法追回。永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11月27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惠农区公安分局案件移送函,对惠农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经销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限制使用农药,对涉案溴敌隆农药进行检测,未检出溴敌隆成分,依法认定为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销售溴敌隆农药,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为3440元,违法事实清楚。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没收溴敌隆(颗粒)农药61袋及违法所得5068元,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平罗县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种植韭菜案

2024年3月,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对平罗县城关镇部分农户种植的韭菜开展监督抽查,对当事人生产的0.9亩韭菜抽检发现毒死蜱残留量超标,判定该批次韭菜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曾在韭菜田灌水时随水施入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500毫升/瓶)1瓶,至案发时,涉案韭菜未曾上市销售,并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提出销毁该批次不合格韭菜,于3月29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予以销毁。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平罗县公安局,2024年5月,平罗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建议由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示惩戒。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隆德县某农资经销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3月21日,隆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隆德县联财镇街道某农资经销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限制使用农药“福·克”15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13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吉)004,产品标准号NY619-2002,总有效成分含量:15%,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克百威7%、福美双8%,剂型:悬浮种衣剂,净含量:300克,限用农药,生产厂家:吉林省瑞野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两年)。经现场核查,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农药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国家实行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资质,属超出范围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购进限制使用农药“福·克”15瓶,单价10元/瓶,货值金额150元,至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其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无异议。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福·克”农药15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5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摆放有高效氯氟氰菊酯、唑醚代森联、甲基硫菌灵等农药,且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店于2024年4月28日开业,于5月15日购进高效氯氟氰菊酯600瓶、苯醚甲环唑1200瓶、溴菌多菌灵600袋、唑醚代森联600袋、甲基硫菌灵400瓶,货值金额1.35万元。当事人称农药系自用,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6.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海原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案

2024年3月13日,海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海原县李旺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旺镇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在李旺镇七百户行政村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讲课的形式推销冠卜菌地乐牌微生物菌剂。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肥料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肥料未标注适用区域。经立案查明,该包装标签未标明适用区域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标签内容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不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场查获肥料4500斤,货值金额1.6万元。海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给与行政警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西吉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3年11月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吉县吉强镇套子湾村一组“西吉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已蔬菜农产品生产记录。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进货记录、农产品检测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农产品销售记录。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9.盐池县某黄花菜购销有限公司超期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案

2024年2月26日,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当事人涉嫌超期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案件线索的移送函。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1日取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黄花菜《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证书编号:WGH-17-01103),有效期限2017.03.01-2020.02.29。当事人2018年印制标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黄花菜包装袋40000个,其中规格为100g/袋的30000个,价格1.2元/袋;规格为450g/袋的10000个,价格6元/袋。至案发时,标有“无公害农产品”的黄花菜还有333袋,空包装袋4000个。盐池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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