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5年01月03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14版:曝光

非法牟利卖假劣农资“花招百出”

广东省广州市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供稿

案例一:

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6月3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交案件线索的函》,来函称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经营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的规定进行审定,2024年3月4日至5月27日,当事人生产销售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96包,违法所得共计19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处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番禺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确认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由当事人出售,执法人员将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啶虫·仲丁威(火龙甲)”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农药含有非农药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300瓶,销售单价6元/瓶,销售数量300瓶,销售金额1800元。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含有非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假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广州某贸易公司经营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案

2024年4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广州某贸易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兽药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下,经营未取得兽药进口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多泽注射液”,包装上有外文标签及说明书,同时附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对猫、犬有镇静镇痛用途,生产厂家为俄罗斯药厂。当事人共购进117瓶,销售116瓶,销售收入24920元,库存1瓶。涉案货值金额25200元,违法所得24920元。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假兽药多泽注射液1瓶;2.没收违法所得24920元;3.罚款75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根据有关案件线索,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的“优利丰”有机肥料(登记证号:粤农肥(2022)准字(130095)号,有机质≥32%,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5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优利丰”有机肥料货值金额1326元,违法所得1326元。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6元;3.罚款172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4年3月18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的货值金额40元,销售所得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第六项的裁量标准,增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自贡市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自贡市农业农村局供稿

案例一:

荣县某农资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2024年3月1日,荣县农业农村局在春耕备耕农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都玉2号玉米种子未办理《荣县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0袋净含量1千克/袋的玉米种子,未办理种子备案登记。2024年4月9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

某庄稼医院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3月4日,大安区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甲·敌草快11瓶、草甘膦铵盐22瓶、甲氰菊酯50瓶已过质量保证期,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2024年3月15日,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罚款2600元。

案例三:

富顺县某植保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6月25日,富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道乡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企业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敌草快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未查到登记信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照假农药处理。2024年9月12日,富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41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陈某某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3月14日,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毒死蜱,属限制使用农药,但限制使用农药不在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2024年4月18

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3年12月4日,荣县农业农村局收悉的《检验报告》显示:自贡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有机肥料标明有机质含量≥30%,检测实值为24,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4年1月10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结合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款14399元。

案例六:

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6日,自流井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自流井区清溪种植家庭农场进行监督抽查。经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检验,芹菜中苯醚甲环唑检测值7.83mg/kg超过≤3mg/kg的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18日,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荣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31日,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鸡蛋生产和销售时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4年11月28日,荣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2日,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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