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蔬菜报 2025年01月17日 < 上一期  下一期 >
第JSA14版:曝光

贵州省公布农业行政执法案例

经营假种子、使用禁用农药、未及时回收农膜等均有涉及

一、贵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11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X123”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点位数35个。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从四川某种业公司进购了涉案种子300kg,货值金额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30kg,违法所得660元。5月,当事人退回四川某种业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种子267kg,用于抽样检测的种子3kg。涉案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假种子的违法线索,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金沙县某农资经营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X白8号”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00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袋,违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当事人主动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种子交至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并向购种农户依法退还购种款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0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开阳县某种子配送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3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重庆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盛X717”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涉案种子包装标注内容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登记内容不符,依法认定为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800kg,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06kg,违法所得6976元。3月30日,当事人退回重庆某种业公司涉案种子1594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条轻微档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76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凯里市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9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X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注明“有效地绝除蜗牛、福寿螺、钉螺等多种害虫”等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的害虫的表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涉案产品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的农药,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购进农药1750袋,货值金额57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1661袋,违法所得525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严重档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5元和涉案农药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游经销商经营涉案农药产品的违法线索,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五、紫云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4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3种草甘膦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从广西某科技公司购进“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200桶、“三X滴酸·草甘膦”100桶,上述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8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召回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94桶、“三X滴酸·草甘膦”56桶,违法所得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轻微档之规定,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和“添X牌滴酸·草甘膦”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106桶、“三X滴酸·草甘膦”44桶,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生产劣农药的违法线索,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六、威宁县罗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9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罗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罗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罗某自建房一楼左侧仓库堆放大量农药。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共50种,重量3743.4kg,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9.45万元,违法所得7.64万元。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花溪区某饲料公司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2024年2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花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称柠檬黄、日落黄的原料和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100项一般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从江县梁某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9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函称,梁某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梁某种植的豇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剩余农药和包装材料的丢弃地点进行了指认,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豇豆1500kg,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的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播州区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案

2024年4月,播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经立案查明,2019年4月,当事人肖某在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了带有伪造牌照的二手X城牌18Y大中型拖拉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农机第7项一般档之规定,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收缴伪造牌照,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没收渔获物0.5kg(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兴仁市刘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8月,兴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坝区某地块内有大量粉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在种植玉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往季使用过的废弃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一般档之规定,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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