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供稿
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6月3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交案件线索的函》,来函称广州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经营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的规定进行审定,2024年3月4日至5月27日,当事人生产销售广甜特大金银粟玉米种子96包,违法所得共计19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处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番禺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番禺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确认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由当事人出售,执法人员将种植户陈某使用的农药“啶虫·仲丁威(火龙甲®)”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农药含有非农药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300瓶,销售单价6元/瓶,销售数量300瓶,销售金额1800元。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啶虫·仲丁威(火龙甲®)”含有非标签标示成分氟虫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假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的有关规定,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根据有关案件线索,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销售的“优利丰”有机肥料(登记证号:粤农肥(2022)准字(130095)号,有机质≥32%,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5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白云区江高某农资店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优利丰”有机肥料货值金额1326元,违法所得1326元。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6元,罚款172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4年3月18日,增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增城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台湾特产松花菜松美100天种子及九斤王晚萝卜种子的货值金额40元,销售所得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第六项的裁量标准,增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