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27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部张贴有“郑麦20”小麦种子的宣传页,宣传页显示“CCTV央视推荐、安全型小麦领跑者、郑麦20种了都说行”等宣传字样;张贴有“中育1702”小麦种子的宣传页,宣传页显示“中育1702高产独一无二!”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6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销合作社农资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案
2025年1月8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供销社农资批发部销售的农用薄膜,拉伸负荷和断裂标称应变等项目,不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的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和2022年7月,共购进320卷农用薄膜,货值金额1.8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9月23日,根据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杨某销售的“凯尔国际”复合肥料,钾(KO)的质量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购进10吨“凯尔国际”复合肥料,货值金额3万元,至案发,该批化肥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72万元,且当事人未履
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9月26日,根据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品牌复合肥料,总养分以及氮、磷、钾等指标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在某公司购买了6吨“中农泉”品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92万元,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12万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1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结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年初开始使用型号为SCS-30的电子汽车衡,用于物资回收时进行计量结算,该电子汽车衡自投入使用至被查处时,从未申请过强制性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滨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滨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主要从事驴肉汤等20余种驴肉制品的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低温冷柜内发现产品名称为冻马肉的预包装肉制品4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熟肉2袋,在其操作间货架上发现特浓驴肉香粉5桶。经查,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把冻马肉、驴肉、驴骨头和特
浓驴肉香粉放一起熬汤、卤制,加工完成后将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自2024年10月至12月,从某冻品商行处购进冻马肉272kg,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案
2024年6月10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将贺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料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新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贺某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经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自2022年以来,委托有关个人和公司,假冒生产销售标识为湖北“鄂磷大化”和四川“万稼宜”等品牌复合肥料,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新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打掉犯罪团伙4个,查扣复合肥料成品24.57吨、复合肥料颗粒100余吨,以及为标识“鄂磷大化”等9个品牌肥料包装袋9.5万余条。案件涉及河南、河北等6省(区),假冒品牌55个,涉案金额1850余万元。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查处郾城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对辖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1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辖区某商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购进4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时非法安装6块电池,致使原来额定的48V电压变为改装后的72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信阳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潢川县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案
2025年3月3日,信阳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30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计量作弊。经查,当事人收购稻谷使用的型号为SCS-100T和型号为SCS-30T的电子汽车衡在维修后均未重新申请强制检定,超过检定周期;且型号为SCS-30T的电子汽车衡称重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被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该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殷都区某熟肉庄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10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殷都区某熟肉庄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7月1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2024年7月13日生产的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上述猪头肉时,未按规定使用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猪头肉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示范区某驴肉汤馆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5年3月1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驴肉汤馆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某驴肉汤馆销售的卤驴肉经抽样检验,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从郑州市某屠宰场购进驴肉。2024年9月驴肉货源短缺价格大幅上涨,当事人为降低成本,于2024年10月至12月多次从该屠宰场购进若干斤马肉,并将生马肉卤制成熟马肉与驴肉掺杂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