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防水原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向乙公司供应制造防水卷材原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某房产开发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经双方对账确认12张票据,金额合计1200余万元。后某房产开发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甲公司分别针对12张票据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乙公司及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票据款项,经法院审理支持甲公司诉求,乙公司及某房产开发公司对票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甲公司在上述判决后,经执行未获偿还,再行提起针对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上述12张票据对应的货款合计12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提起相应的追索权诉讼已获得支持,其在未返还票据的情况下,再次基于买卖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如获支持,则存在双重占有(获利)的情形,因此,依法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近10万元诉讼费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以案释法】
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但并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在权利人已经行使票据追索权,获得相应支持的情况下,基于“基础权利”再行主张偿还货款,如再获支持,则形成双重占有(获利)的情形,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菜晓法”提醒:
在商票兑付过程中,如遭遇拒付,针对其票据前手,持票人即获得了基于“票据”的“票据追索权”和基于“基础买卖合同关系”的“债权”,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记防止在基于上述一种权利获得支持后,基于另外一项权利另行主张,避免双重获利的问题。